關于指導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入庫工作的通知
粵環辦〔2021〕92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切實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協同減排,扶持企業紓困解難,激發治污內生動力,有效減少臭氧污染,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46號)、《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規程(試行)》(環辦科財〔2021〕17號)以及中央和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制定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入庫工作指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及類型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治理要求開展并完成大氣固定污染源治理,符合中央或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條件,并納入中央或省項目儲備庫的項目。重點包括以下兩大類項目:
(一)VOCs排放綜合治理。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紡織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VOCs排放源等重點行業實施的源頭替代、末端治理、無組織排放治理,以及“綠島”項目建設(含產業集群綜合整治、集中噴涂中心、溶劑回收中心及活性炭集中處置中心)等。
(二)工業鍋爐和爐窯治理。鍋爐治理包括燃煤鍋爐淘汰、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低氮改造、生物質鍋爐深度治理。工業爐窯治理包括爐窯淘汰、清潔能源替代、末端治理。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潔運輸)等。
鑒于投資總額低于200萬的工程治理類項目不予入中央項目儲備庫,鼓勵各地市對于點多面廣的治理項目,如全行業治理、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工業企業污染治理等,可在市、縣、區(東莞、中山市鎮街)范圍內打包形成一個整體項目,集中推進。
二、入庫材料
申報入庫項目需要提交材料:
(一)項目成熟度證明材料。工程類項目(含單個治理項目、“綠島”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及除生態環境、財政外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淘汰補貼類項目、全行業治理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等打包類治理項目應提供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有關工作方案。確實無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項目應提交可證明其已明確列入地市政府大氣污染治理計劃或重點工作的相關材料。
(二)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參考附件2)。
三、相關要求
(一)以減排量確定項目資金申請額度。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基于治理項目實施后VOCs和NOx削減量核定入庫項目資金申請額度。原則上,全省范圍內主要污染物測算單價統一。入庫項目VOCs削減量按照《廣東省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量核算方法(試行)》核定(詳見附件1),NOx削減量按照生態環境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關于主要大氣污染物重點工程減排量核算方法中工業NOx 深度治理和能源清潔化替代的算法核定(詳見附件2)。
(二)抓緊開展項目入庫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中央或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要求,以VOCs和NOx削減量為基礎,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優選,加快完善市級項目生態庫建設,并按程序推進相關項目入中央或省項目儲備庫(中央項目儲備庫每年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別組織開展一次項目入庫審核,省項目庫不定期組織入庫審核)。對于存在嚴重環保失信和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項目三年內不得申請入庫;企業達標排放改造項目不得申請入庫。
(三)規范登記項目減排情況。所涉項目完成后,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將項目涉及企業相關資料填報至《廣東省固定污染源VOCs監管系統》,如實填報或更新相關企業VOCs和NOx削減量,規范管理本地VOCs和NOx總量指標。
(四)加強補貼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真實性和符合性負責,并對項目后續跟蹤、監督管理、績效評價、政府審計等負責。對于大氣污染排放管控和治理效果較好的企業各地市可結合實際增加資金支持力度。
省生態環境廳將根據年度中央和省生態環境資金安排情況,按照“擇優選擇、先入先補、補完為止”的原則給予入庫項目資金支持。爭取到中央資金的,省資金給予傾斜。中央項目儲備庫和省項目儲備庫互補,對已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三年的項目,如仍未獲得中央資金支持,可結合實際納入省項目儲備庫予以資金支持。
凡是不注文號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通知。
附件:1.廣東省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量核算方法(試行)
2.重點工程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
3.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申報中央項目儲備庫和省項目儲備庫)
附件1.廣東省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量核算方法(試行).pdf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12月27日